“手莫伸,伸手必被捉,黨和人民在監督,萬目睽睽難逃脫”。近日,宣城中院審理了劉某受賄上訴一案,依法裁定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,維持原判。
  1982年出生的劉某於2009年至2013年度,在擔任宣城市某局建設科科長期間,利用職務之便,在工程建設中先後8次共非法收受他人現金72800元、購物卡5000元,為他人在工程中提供便利。在宣城紀檢部門調查相關人員違紀案件過程中,年輕科長劉某主動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實,並退繳了其個人所得的全部贓款。宣州區法院以被告人劉某犯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四年,並處沒收財產五萬元。劉某犯罪所得贓款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。一審判決後,劉某不服,向宣城中院提起上訴。
  市中院審理認為,上訴人劉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現金72800元、購物卡5000元,為他人謀取利益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。劉某在市紀委通知其到紀委接受調查時,主動交代受賄犯罪事實,系自首,依法可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。其退繳了全部贓款,可予以酌情從輕處罰。原判定性準確,量刑適當,遂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(宣城新聞網 陶友玲)標簽:收受賄賂 職務之便 受賄編輯:唐娜  (原標題:宣城“80”後科長收受賄賂 美好前程自此斷送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av08avxrxj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